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記者齊琪、馮家順)為有效解決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保障法典全面準確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這是生態環境法典首個配套司法解釋,將于8月15日與法典同步施行。
據介紹,規定共13條,嚴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規則,明確了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案件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一般標準和具體規則,為生態環境司法實踐提供明確裁判指引。
規定明確適用法典規定的一般標準,即以引起生態環境案件的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為準,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裁判;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應當適用法典規定進行裁判。
據介紹,為確保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有效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力量,全面梳理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釋、35件司法規范性文件和45件指導性案例,對照生態環境法典進行集中清理。經過清理,繼續適用的生態環境類司法解釋為26件(加上規定共27件),司法規范性文件34件、指導性案例4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