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8月3日電(記者周穎)記者從3日召開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立法的形式為針對老年人的欺詐營銷行為、預付式消費“跑路”等消費領域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作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規制針對老年人的欺詐營銷行為,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上門推銷、會議營銷、集中授課、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銷保健產品或者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產品的,不得虛構或者夸大產品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權自收到產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有獎品、贈品的應當同時返還。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除外。
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預付式消費“跑路”亂象,條例規定,經營者以預付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并為消費者提供快速、便捷地查詢預付款余額、交易記錄等信息的渠道。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等方式告知消費者。
條例還對違反條款規定的行為,約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以收取預付款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但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