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巴州公安網安部門成功打掉一個操控實名賬戶跑分洗錢的網絡黑灰產團伙。
經查,該團伙以日結150元至180元為誘餌,在勞務市場招聘零散務工人員,指使受聘人員實名注冊淘寶、閑魚、小紅書等社交號并提供個人銀行卡信息,并對未實名的支付寶賬號完成現場刷臉認證。隨后,操控這些實名注冊的網絡平臺賬號和個人銀行賬戶,為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各類違法犯罪提供轉移涉案贓款等“洗白”服務。公安機關現場查獲作案手機500余部、營業執照30余張、銀行卡20余張、支付賬號280余個。
目前,該團伙1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組織者6名)均因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網警提示
網絡賬號不是可以隨意買賣的商品,將個人實名注冊的社交、支付賬號出租、出借、轉賣他人,可能會被不法分子用于發布違規廣告甚至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規章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準確把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節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1)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三個以上,且賬戶流入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2)收購、出售、出租非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或者單位銀行賬戶、單位支付賬戶,且賬戶流入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3)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物聯網卡二十張以上的。以上述情形認定行為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相關犯罪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第三條: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3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3張(個)以上的;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3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3次以上的;3.向3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的;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第五條: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二)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支付賬戶余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除外;(三)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新開立的銀行賬戶應遵循本條第(一)項要求。
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電信網絡懲戒措施:(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戶等業務;(二)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注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功能及業務;(三)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序的分發、上架等業務。
(總臺央視記者 張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