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23日訊(通訊員 張俊逸 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近年來,以貨拉拉為代表的網絡貨運平臺迅速發展,部分貨主、承運人為壓縮經營成本,利用網絡貨運平臺信息審核把關不嚴等管理漏洞,將鋰電池、聚醚胺、煙花爆竹等危險貨物作為普通貨物,通過平臺進行發布,交由無資質企業及所屬車輛進行承運,極易引發起火、爆炸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嚴重威脅道路運輸安全。
為進一步壓實網絡貨運平臺安全主體責任,強化貨運從業人員警示教育,泉州市交通運輸部門系統梳理近期查處的 4起通過貨拉拉平臺無資質承運危險貨物的典型案件,予以集中發布,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圖為執法人員正在辨識危險貨物標志
案例一: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案
2026年4月22日10時41分,泉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泉州西高速出口執法檢查時,發現李某某駕駛閩CDG***1號輕型封閉式貨車運載動力蓄電池系統總成(儲能裝置種類:磷酸鐵鋰蓄電池)途經該地。經調查取證,李某某通過貨拉拉平臺自發接單承運,已通過平臺收取該趟運輸運費。該動力蓄電池系統總成為車輛提供行駛驅動能量的電池包,磷酸鐵鋰蓄電池屬于鋰離子電池,鋰離子電池系第9類危險貨物。閩CDG***1號輕型封閉式貨車未取得道路運輸證,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泉州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邱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案
2026年3月19日16時36分,泉州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二大隊執法人員在泉州西高速出口執法檢查時,發現邱某駕駛蘇C6V**7號輕型廂式貨車運載四托盤鋰離子電池組途經該地。四托盤鋰離子電池組外包裝噴涂有“鋰離子電池組”“UN3480”字樣及“鋰電池標記”菱形標志牌,系邱某當日通過貨拉拉平臺接單承運,運費300元,檢查時尚未收取。鋰離子電池聯合國編號為UN3480,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蘇C6V**7號輕型廂式貨車未取得道路運輸證,邱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泉州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圖為檢驗機構對涉嫌危險貨物進行現場抽樣檢測
案例三:泉州鯉城某貿易商行(經營者:路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案
2026年4月27日11時48分,惠安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G228線惠安縣東橋鎮散湖村路段對王某某駕駛的閩CD2***5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進行檢查。該車裝載8個鐵桶,根據產品外包裝、簽收回執單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顯示,貨物為JEFFAMINE®D-2000聚醚胺(第8類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UN2735,包裝類別Ⅱ),每桶200公斤,總重1.6噸。經查,該趟運輸由某閩粵貨運在貨拉拉平臺發布訂單,泉州鯉城某貿易商行(個體工商戶)通過貨拉拉平臺接單承運,已支付124.8元運費。該貿易商行指派王某某駕駛貿易商行自有的閩CD2***5號輕型倉柵式貨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從晉江池店裝貨后前往惠安送貨,途中被查處。該貿易商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且本次違法屬于初次。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惠安縣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給予該商行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圖為執法人員對涉嫌違法運輸危貨車輛開展執法檢查
案例四:黃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案
根據南安市應急管理局移送的舉報線索,反映南安市官橋鎮某煙花爆竹店通過貨拉拉平臺配送煙花爆竹,運輸車輛閩DDG6**3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2026年4月1日,經南安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后續調查查實:2026年2月12日21時,黃某某通過貨拉拉平臺承接訂單,平臺貨物欄標注為“節日禮物”,實際承運25箱煙花爆竹;當日22時25分從南安市官橋鎮某爆竹店起運,次日凌晨2時運抵龍巖市某地,平臺結算運費356.51元,該筆運費已由南安市公安局官橋派出所沒收。涉案閩DDG6**3輕型封閉式貨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黃某某本人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許可。經系統查詢,2025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期間,當事人無證運輸危險貨物的行政處罰記錄。
黃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2026年7月2日,南安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黃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警示意義】
上述四起案例涉及鋰電池(第9類)、聚醚胺(第8類)、煙花爆竹(第1類)等多類危險貨物,涵蓋個人、個體工商戶等不同違法主體,暴露出貨拉拉等網絡貨運平臺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貨運從業者法律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嚴重缺失的突出問題,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
對廣大貨運從業者而言,首先要提升危險貨物辨識能力,接單時必須查驗貨物信息,對外包裝的“UN編號”“危險品標志”及化學品安全標簽等保持警覺,發現疑似危險貨物應堅決拒載、主動報告,切勿盲目接單。其次要嚴守法律底線,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取得相應許可并使用專用車輛,平臺訂單不是違法“通行證”,任何僥幸行為都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乃至刑事責任。
各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更應該以案為鑒,切實履行安全審核義務,完善危險貨物智能識別與人工復核機制,嚴格落實承運人資質核驗責任,從源頭防止普通貨運車輛違法承運危險貨物,共同筑牢道路運輸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