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修訂了《關于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打破科研機構申報獎勵差異化門檻,實現所有高校院所同等享受成果轉化獎補。
據了解,此次主要修改了原《若干措施》第十二條,將“合作簽約院所、在榕院所、外地在榕設立的創新中心院所可領獎勵”修訂為“全部高校科研院所,無簽約、地域、落地載體限制”。
修訂后的第十二條措施為:促進高水平成果供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福州市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1500萬元以下部分按1%給予獎勵,超過1500萬元部分按0.5%給予獎勵,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對技術轉移機構,按其年度促進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的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為10億—50億元的,給予0.02%獎勵,超過50億元部分,給予0.03%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200萬元。(記者 曾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