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社會信用條例》,將于今年9月16日起施行。《條例》對重點領域信用建設、信用信息服務和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服務行業(yè)規(guī)范和發(fā)展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條例》嚴格限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范圍和認定程序,并保障信用主體的知情權、救濟途徑和修復渠道,同時明確失信懲戒僅針對嚴重失信行為,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實行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為推動政府及其部門帶頭守信,《條例》明確對政務失信的處理,規(guī)定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一級政府應當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并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政府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條例》還明確要建立健全失信行為提示機制,并要求主管部門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信用主體移出相關失信名單,同時指導信用服務機構及時更新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守信激勵,是我國信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條例》規(guī)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采取激勵措施,包括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選擇對象;在行政檢查、抽查中,優(yōu)化檢查方式,合理減少檢查、抽查頻次等。(記者 鄭昭 朱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