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工信局獲悉,為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將對部分新能源汽車給予推廣應用補助。
據悉,以下兩類企業可以進行申報:福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并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名錄;非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依法經營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
在補助標準方面,對福州市區內2016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同期補助標準1比1比例補助;對福州市區內2017年至2019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按同期國補15%補助;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不再給予購置補貼;新能源公交車的采購已納入成本規制,不享受本次市財政資金補貼。
此外,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購買的二手新能源汽車均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補助;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福州市區外用戶轉移;2016—2019年度生產、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需與中央財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記者 江海)